宁夏银川市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,出了新新规定
据宁夏银川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了解,银川市将从 12 月 1 日起实施 "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"( 试行),以加强对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,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,防止建设资金转用于其他目的,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,出现住房延误甚至不良结局的现象。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。
按照本办法规定,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,买方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房价,包括买受人支付的定金、定金、购房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房价。
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遵循专项存款和专项资金的原则。银川市将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,实施预售资金的网络化管理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用良好、有资本监管和安全保障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,设立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项账户,配合监管业务的发展。预售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监管账户。
本办法明确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区域内公布监理账户,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监理账户和其他信息,协助买受人将房价直接存入项目监理账户,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。买方还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,将房价直接存入合同规定的监督账户。
监理银行核实付款信息后,向买方出具付款凭证,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付款凭证将付款凭证换成买受人。买受人申请商品房贷款的,抵押银行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直接转入监管账户。